关于申报山西省第八次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2 12:00:00 jky 阅读次数:
关于申报山西省第八次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为了搞好我省第八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根据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领导组转发的《关于开展山西省第八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意见》(晋社奖字[2013]1号),特将本次评奖的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凡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和业余研究人员,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在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译作;对省和省以上领导形成正确决策有过明显影响,并在省委办公厅的《工作研究与交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参阅材料》以及中央、国务院的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文稿和调查研究报告;在海外公开刊物和出版社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对于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成果,如作者未申报参加同期山西省社科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且确有重大理论突破及新的重大社会反响,亦可申报参评。
2、国家教育部确定的正式教材,不属评审范围。
3、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4、集体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参评。
5、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侧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
6、多卷本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在各卷出齐后,方可申报参评。
7、系列丛书可以单本成果独立申报参评。
8、著作中的章节,不能单独申报。
9、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申报,各论文作者可单独申报其中自己撰写的论文。
10、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一般的大事记以及经过整理剪辑转摘的资料等不属本评奖范围。
11、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不能申报。
12、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不列入参评范围。
13、对已故专家、学者符合申报条件的遗作,符合以上条件者,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并经作者原工作单位认可、盖章,可申报参评。
二、申报办法
本次评奖的申报工作由成果所有者登录《山西社科网》(http://www.sxskw.org.cn)社科优秀成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接受省评奖办公室网上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申报表和申报成果等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社科处,由社科处统一交予省评奖办公室。
此次申报,根据省社科联要求,我校教师的研究成果,由我处接收书面材料申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评。
申报人在网上申报审查合格后,下载并打印“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表”一式八份,并提交作品样本、社会反响与效益证明材料,其中作品原件一份,复印件各六份、社会反响与效益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七份。
注:申报表、作品及社会反响和效益证明材料需分开各自单独装订,社会反响和效益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申报时间:(1)网上申报:从2013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止;(2)书面材料送达:9月27日前按要求将材料报送社科处。
申报的所有材料一律A4纸双面印制。
申报的成果原则上不退回,评奖结束后将捐赠给有关大学图书馆作为社科普及读物。
三、学科分组及成果类别
本次评奖设 10个学科评审组,即1—马克思主义组,2—哲学组,3—经济学组,4—政治法学组,5—教育学组,6—语言文学组,7—历史学组,8—管理学组,9—艺术学组,10—综合学科组。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为五个类别,即A—基础理论研究,B—应用理论研究,C—外文译作,D—古籍整理,E—普及读物。
申报人须根据申报成果内容,自行确定学科组别和成果类别,并填写在《申报表》封面“学科”栏目中。如:政治法学组的法学理论,填写“4—A”(“4”是指组别,即政治法学组;“A”是指成果的类别,即基础理论研究)。
1、马克思主义组: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建、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社会主义运动史(含国家共产主义运动),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研究,马列、科社其他学科。
2、哲学组:
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辩证法,中国哲学史,东方哲学史,西方哲学史,现代外国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学,哲学其他学科等。
3、经济学组:
政治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比较经济学,经济地理学,发展经济学,生产力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世界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管理经济学,数量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审计学,技术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资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物资经济学,工业经济学,农村经济学,农业经济学,交通运输经济学,商业经济学,价格学,旅游经济学,信息经济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国防经济学,经济学其他学科。
4、政治法学组:
①政治学:政治学理论,政治制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国际问题研究,国际关系,外交学,军事学,政治学其他学科。
②法学: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法学其他学科。
5、教育学组:
教育史,教育学原理,教学论,德育原理,教育社会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管理学,比较教育学,教育技术学,军事教育学,学前教育学,普通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特殊教育学,心理学(含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体育学,教育学其他学科。
6、语言文学组:
①语言学:普通语言学,比较语言学,语言地理学,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应用语言学,汉语研究,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国语言,语言学其他学科。
②文学:文学理论,文艺美学,文学批评,比较文学,中国近、现代文学史,中国各体文学,中国民间文学、儿童文学、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世界文学史,东方文学、外国文学研究,文学其他学科及文化学。
③新闻与传播学:新闻理论,新闻史,新闻业务,新闻事业经营管理,广播与电视传播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其他学科。
7、历史学组:
史学史,史学理论,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中国通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通史,外国史,专门史,博物馆学、考古学、中共党史、地方志,历史学其他学科。
8、管理学组:
管理思想史,管理理论,管理心理学,管理计量学,部门经济管理,科学学与科技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工程,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未来学,管理学其他学科。
9、艺术学组:
艺术心理学,音乐学,戏剧学,戏曲学,舞蹈学,电影学,广播电视文艺学,美术学,工艺美术学,书法学,摄影学,艺术学其他学科。
10、综合学科组:
①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民族学。
②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等。
③其他。
四、设奖项目
本次评奖共设奖项190项,其中一等奖25项,二等奖70项,三等奖95项。另根据实际情况设荣誉奖、优秀奖和组织奖若干奖项。优秀奖用于对一般较优秀成果的鼓励;荣誉奖用于对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申报成果的奖励;组织奖用于对评奖工作组织有力、成果突出单位的表彰。
五、获奖条件
参加本次评奖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经验,政治观点正确,思想健康,经过长期积累,具有思想教育价值、学术创新价值、决策应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的精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奖。
1、基础理论研究: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研究中,有新的发现和创见,填补了空白;或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补充并完善了原有结论;或对某些理论提出了正确的修正,具有独到见解。
2、应用理论研究:在研究和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上有理论创见;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占有翔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和具有实践意义的理论成果,或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纳,对实际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3、外文译作:在内容上能追踪国际最新社科理论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要借鉴作用;译文做到信、达、雅。
4、古籍整理:释译准确,在校勘和考证上有新发现,对前人的失误有重要纠正,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现实意义。
5、普及读物:观点正确,资料翔实,编排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能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并具有较高学习价值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普及读物。
六、评审程序及办法
1、在这次评奖中,采取初评、学科评审、评委会审定三级评审的办法进行评定。
①初评:各高校及科研院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学会研究会、各市社科联或市委宣传部均作为初评组织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初评。在甄别成果没有抄袭或剽窃现象的基础上,根据《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和省评委会下达的入选指标,确定定性评价意见,即“入选”或者“不入选”,提出参加学科评审的参评成果,报省社科评奖办公室。
②学科评审:学科组分学科进行评审。学科组根据《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要求,确定入选项目的单项定性评价意见,即优、良、中、差4个等级。 工作人员根据定性评价意见和得分对照表,计算出得分。根据省评委会下达的推荐指标,以得分为依据,提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推荐意见。然后,将这些作品的署名密封后报省评委会。
③评委会审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学科组提交的成果进行审读,并提出审定意见,根据审定意见确定成果的获奖等级。获奖项目须得到2/3(含2/3)以上与会评委的确认意见。
2、对考古、语言方言、外语等特殊学科的研究成果,可根据需要,另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3、评委半数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就某项申报成果,直接向评委会提名复议。
4、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作品,当即取消作者参加本次评奖的资格。
5、评审结果在山西社科网(http://www.sxskw.org.cn)向社会公示十五日。公示结束后,评奖领导组进行审定确认。
七、评审要求
1、所有评委和工作人员都必须坚持评审标准,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2、所有评审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公布以后,要维护集体评审结论。
3、评审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八、奖励原则
本次评审出的优秀成果,以省评审委员会名义予以奖励。奖励原则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九、联系电话
如有疑问请拨打社科处电话:7018030。
社科处
2013年8月22日